索 引 号:733879374/2016-0005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青政文〔2016〕127号 | 成文日期:2016-11-01 | 发布日期:2016-11-0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印发青屏街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
现将《青屏街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1日
青屏街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调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和《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促进办事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郑州市畜牧局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牧〔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办事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规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二)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新密政〔2010〕24号)。
(四)畜禽禁养区划分
1.禁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办事处辖区所有地表水体周边200米的陆域。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4)社区居民区、行政村建成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市区建成区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6)各类园区及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及周边500米区域;
(7)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禁养区划分标准,青屏办事处位于新密市主城区,全辖区16个社区居委会全部属于禁养区域。
二、主要任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各社区要按照本方案,结合社区实际,摸底排查,对辖区发现的散养养殖户做好禁养区宣传教育工作,并与10月底前全部清理取缔到位。同时,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办事处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合力推动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各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强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调。农办、城建科等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跨行业的技术规范,主动作为,加强沟通,明确分工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划定调整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农办、城建科等相关成员单位要把握好重要时间节点,加强联合督导检查,互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按时完成。
附件:1.青屏街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
3.关于城市居民区的有关规定
附件1
青屏街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的领导,经办事处研究,决定成立办事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银华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尚宏杰 党工委委员、党工委副书记
张 飞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宋卫东 党工委委员、纪委书记
李耀东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翟桄磊 正科级干部
吕 静 办事处副主任
闫朝锋 办事处副主任
韩超杰 办事处副主任
孙文娟 办事处副主任
杨素霞 办事处副主任
张越峰 办事处副主任
王文彬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刘鹏召 纪委副书记
李红斌 司法所长
赵丽红 综治中心副主任
岳战红 副科级干部
成 员:各社区支书、主任,分包社区科室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办公室,负责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吕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钱冰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07〕37号)规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生猪≥500 头(年出栏)、奶牛≥100 头(存栏)、肉牛≥200 (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 羽(年出栏)。
2、畜禽养殖专业户暂定标准:生猪≥50(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 头(年出栏)、蛋鸡≥500 羽(存栏)、肉鸡≥2000 羽(年出栏)。
附件3
关于城镇居民区的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37号)规定: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住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住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其他设定为居民集中区或居民集中点,其中50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点,15户以下设定为零散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