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索 引 号:753879590/2016-0011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0-18发布日期:2016-11-0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才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决策和监督管理科学化,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家聘任工作的通知》(郑安委办〔2016〕60号)和《郑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郑安委办〔2016〕59号)文件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决定成立新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本届专家组由省


市专家库专家组成。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另选取了一些虽无相关职称,但实际工作能力较强、且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组进各个组。以上人员共122计人,现将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综合组(11人)

董光玉 廖  薇 司  恭 孙建新 姜进喜 梁  利

黄运涛 刘鹏辉 周建成 李建中 郑黎晖

二、危化组(16人)

白先浩 郭  骏 康战锋 荆  超 白保亮 刘新伟

杨放怀 徐彩菊 陈根生 冯玉君 刘成俊 毛彦辉

杨红军 周文升 王万里 郭松锋

三、矿山冶金组(34人)

邰自安 刘志恒 王  军 张胜利 程新军 潘  晔

刘朝伟 马  挥 田  伟 马士峰 张存海 李建章

胡红伟 杨江峰 蔡红军 刘伟平 马红娟 崔鸿伟

孙广建 贾保山 郭建军 袁锡泉 刘建敏 秦功奇

张建新 闫天寿 张东海 屈红军 李  义 刘彦森

张守刚 候志伟 胡靖翊 李德仁

四、建筑交通组(13人)

郭  伟 闫  琪 孙增寿 宋建学 刘忠玉 宋建池

范春雷 刘  欣 姜长会 张建州 李爱锋 郭  伟

郑炎敏

五、机械电器组(22人)

孙结实 刑  伟 裴淑玲 胡学鹏 杨  玮 张朝晖

秦中伟 王建新 孙树旺 胡雪莹 李晓超 王宏亮

张瑞瑞 李会东 魏永军 刘浩然 陈丽娟 赵书斌

慕亚康 张海宏 刘  鹏 朱鸿涛

六、燃气消防组(8人)

屈 震 张务军 陈  豫 李  萌 陈平怀 胡文海

曹 波 屈  震   

七、职业健康组(18人)

李国玉 赵雅雯 牛心华 光在省 武文方 宋新魁

郭  勇 李冬梅 李见喜 张正楼 刘  成 薛学善

段小燕 杨金龙 赵荣华 李国富 王志超 贾松乾

       

附件:新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8日


 

附 件

  新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正常、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新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其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五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专家组按专业分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专家组主要任务:

(一)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七)应邀参加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的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十)为全市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一)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市安全生产专家组;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从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生产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或市安委办邀请;

(二)市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市安委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安委办委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市安监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派用专家申请,具体列明申请事项及专家类别,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调派所需专家;

(二)市安委办从专家库中调派所需的专家,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携带专家执行任务通知书或由市、县安监人员负责带队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后,及时将签名的书面材料报业务科室;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市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应征得市安委办的同意。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私自或以非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接受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市安委办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安委办报告;

(三)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派外出执行任务,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有权要求相应报酬。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未经市安委办同意,不得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执行任务时,须出示市安委办出具的专家执行任务有效凭证或由市、县安监人员带队;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安委办委派,应及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安委办的紧急调遣,事后由市安委办向有产单位作出说明;

(六)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市安委办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及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和反映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敢于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八)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

(九)专家组成员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安委办。

第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奖励和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建立数据库并了解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情况;

(三)安排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情况,提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使用市安全生产专家专项资金,为市安全生产专家完成市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

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隐患评估等活动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或由受益单位承担,市安委办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

专家接受有关单位邀请,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等所需费用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提请市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市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市安委办或其他市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全市共有技术资源,各有关单位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原则上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派用,各有关单位已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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