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书有等十四人连续计算工龄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8098/2016-00155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社会保险工作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通知,工龄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07发布日期:2016-11-07
体    裁生效日期:2016-11-07废止日期
关于郑书有等十四人连续计算工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郑书有、袁世泳、魏志滈、张灿、张得现、樊石头、朱运峰、贾香丽、于玉霞、路爱花、郭彦文、尚建霞、李惠峰、杨治军十四人连续计算工龄问题,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郑书有,男,1965年3月出生,新密市岳村镇人,现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3年10月至1989年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3013部队服军役,2005年7月被招工后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3年10月,扣除1989年3月至2005年6月期间间断时间。

袁世泳,男,1983年8月出生,新密市青屏办事处人,现在郑州华夏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4620部队服军役,2012年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州华夏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0年12月。扣除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期间间断时间。

魏志滈,男,1995年11月出生,郑州市中原区人,现在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支队服军役,2015年10月被招工后至今在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13年9月。

张灿,男,1957年12月出生,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该同志1976年12月至1981年11月在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服军役,1990年1月至今在牛店乡人民政府、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6年12月。扣除1981年12月至1989年12月期间间断时间。

张得现,男,1961年7月出生,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地方国营新密市王村煤矿工作。该同志1980年11月至1985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9701部队服军役,2000年7月被招工后在地方国营新密市王村煤矿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0年11月,扣除1985年2月至2000年6月期间间断时间。

樊石头,男,1956年11月出生,新密市苟堂镇人,现在新密市禹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76年2月至1982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7088部队服军役,1994年7月至今在新密市禹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6年2月,扣除1982年2月至1994年6月期间间断时间。

朱运峰,男,1966年6月出生,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5年3月至1990年11月在曲梁煤矿任临时工,1990年1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3月。

贾香丽,女,1967年4月出生,新密市来集镇人,现在新密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该同志1982年2月至1992年9月在密县棉织厂任亦工亦农工,1992年10月被招工后至今在密县棉织厂、新密市百货公司、新密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2年2月。

于玉霞,女,1966年8月出生,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人,现在新密市供销贸易公司工作。该同志1986年1月至1996年11月在新密市供销贸易公司任亦工亦农工,1996年1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新密市供销贸易公司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6年1月。

路爱花,女,1970年9月出生,新密市来集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90年9月至1993年3月在密县曲梁煤矿任临时工,1993年4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0年9月。

郭彦文,女,1966年7月出生,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人,现在新密市盐业公司工作。该同志1981年12月至1984年11月在密县糖业烟酒公司临时工,1984年1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密县商业局、新密市盐业管理局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1年12月。

尚建霞,女,1969年10月出生,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人,现在新密市启元珠宝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7年1月至1991年10月在地方国营密县玉雕厂任亦工亦农工,1991年11月被招工后在地方国营密县玉雕厂、新密市启元珠宝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7年1月。

李惠峰,女,1970年1月出生,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人,现在新密市启元珠宝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8年12月至1993年3月在地方国营密县玉雕厂任亦工亦农工,1993年4月被招工后在地方国营密县玉雕厂、新密市启元珠宝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8年12月。

杨治军,男,1961年9月出生,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郑州市荣达竹木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0年11月至1984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1112部队服军役,1989年1月至今先后在新密市保安公司、郑州市荣达竹木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80)劳险便字41号《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9年1月。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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