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9590/2016-001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07 | 发布日期:2016-11-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郑安委〔2016〕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7日
附 件
郑安委〔2016〕2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一般事故查处
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郑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9日
郑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参照省政府安委会《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安委会名义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全生产网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事故规范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层阶或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拟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各派出机构管委会负责调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复。
第九条 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一般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市安全生产网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