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6-0047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1-29 | 发布日期:2016-11-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新密环连罚[2016]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红卫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0000018870
地 址: 郑州矿区超化矿南井工业广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原煤和煤泥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日对你单位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改决字[2016]第494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2016年11月18日,经复查核实,你单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仍有部分原煤和煤泥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新密]环连罚先[2016]第001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郑[新密]环连罚听[2016]第00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郑[新密]环连罚先[2016]第001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郑[新密]环连罚听[2016]第00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8日,共2日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