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265619/2017-000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 | 关 键 词:通知,动物防检结合工作机制 | |
| 文 号:新密牧字〔2016〕148号 | 成文日期:2016-12-13 | 发布日期:2016-12-13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畜牧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动物防检结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动物防检结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密市畜牧局
2016年12月13日
新密市动物防检结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适应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动物防检结合机制,切实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目前基层动物防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能,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特制定《新密市动物防检结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疫病防控技术支撑能力为手段,增强二者的有机结合,实现在监督执法支持下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科学开展,在技术支撑基础上的动物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使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资源,强化协作,形成合力,调动动物防检疫人员的积极性,完善防检疫工作中所有环节的无缝衔接机制,将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或调出等各个环节全部列入“防检结合”当中,推动我市防疫、检疫等工作向更规范、更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有效防控我市的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具体措施
(一)以检促防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证明,到达后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严防外疫传入。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案处理。同时通知防疫人员到场督促其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
2.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检疫时,发现动物未经强制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期内,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禁止其出栏销售。同时通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检查督办或派防疫人员进行补免,促使养殖场户严格履行防疫职责,确保防疫工作有序开展。
3.当检疫员在产地检疫时,发现有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或者对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无法确认时,应立即上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诊断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所据此证明判定能否出证;如确认为传染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开展疫情预警、通报工作。
4.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驻场检疫人员应严格查验免疫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禁止进场屠宰;对在屠宰检疫中发现的疑似染疫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及时通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其进行实验室血清学诊断,确保屠宰检疫的准确性。对发现疑似重大疫情,启动应急响应。
(二)以防促检
1.防疫员按规定对动物依法实施免疫注射,填写《畜禽免疫登记表》,建立免疫档案。同时填写《动物免疫二联单》,交户主保管。
动物离开饲养地或者畜禽出栏时,检疫员接到报检后,及时通知防疫员到场到户,检查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情况,根据免疫档案和《动物免疫二联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每月15--20日固定免疫期间,由防疫员按时到场到户进行补免补防,及时补充完善《畜禽免疫登记表》。对畜禽养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掌握畜禽变动情况,核查养殖场户存栏、补栏及预出栏情况,填写《畜禽养殖动态信息表》,并上报给各乡镇办畜牧站指定的专门人员汇总,上传至疫控中心指定的邮箱。每月23日前由疫控中心将预出栏情况通报给监督所。监督所25日检疫员例会时,将养殖场户预出栏分发给检疫员,检疫员对出栏情况适时跟踪,发现逃避检疫的及时上报。动监所对逃避检疫的养殖场户及时进行立案处理。
3.对于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场(户),由村级防疫员对其基本情况(名称、位置、养殖数量等)、拒绝强制免疫原因等进行详细登记,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登记情况进行核实,认定违反《动物防疫法》的,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查处。
4.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检疫出证条件,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出具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认定需要鉴定意见书的,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出具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进行处理依据。
(三)防检结合
1.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前,对村级防疫员进行防疫政策、基层兽医诊疗、免疫接种技术及个人防护知识的联合培训;在防疫结束后,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组成检查组,对养殖场户按一定比例随机检查,了解养殖情况和免疫情况,共同评价村级防疫员工作实效;
2.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定期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检查养殖档案填写,免疫、防疫及无害化等设施设备是否建设到位并充分利用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下发《动物防疫责任告知书》,签订《动物防疫承诺书》。
3.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病原学检测时,若发生养殖场(户)拒绝检测、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伪造畜禽标识或不履行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则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立案查处;
4.共同处置疫情。发生疫情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即到场,按照职责分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如果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由监督所进行立案查处,严格按程序处理。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动物防疫工作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充分实现防疫、检疫资源优势互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从而实现“以检促防,以防促检,防检结合”,推动动物防疫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