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6-00195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
文    号:新密政文〔2016〕211号成文日期:2016-12-09发布日期:2016-12-2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吸取近期全国发生的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12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良好态势,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221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关于加强煤矿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州煤监〔2016〕38号)、《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煤〔2016〕184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特别是重庆、黑龙江、内蒙古三起特别重大事故再次给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各产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务必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超前分析研判,把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力抓手,立即组织,迅速安排,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检查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检查促整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决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决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重点检查以下10个方面,凡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查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各煤炭企业和煤矿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煤联〔2016〕33号)要求,持续推进瓦斯、水害、火灾、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

(二)查煤矿超层越界。凡是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三)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未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标准、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工整顿。

(四)查淘汰退出情况。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煤矿仍在生产的,违规设立“过渡期”“回撤期”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淘汰退出,并及时公告。

(五)查“六大系统”。矿井“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讯联络、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六)查采煤工艺和方法。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七)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生产煤矿未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月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的,抽采瓦斯不达标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八)查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九)查瓦斯防治。未按照省政府“双十条”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和“双六”标准效果检验等要求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突出危险性评价的高、突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十)查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明确的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停产整顿:

1.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2.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不能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抽采达标。

3.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符合要求。

4.未查明生产、建设区域地质构造、采空区、废弃老窑、瓦斯、水害等致灾因素。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按规定实施防突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冲措施。

6.未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7.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等重要装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更换,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8.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平衡(计划停采或收缩性开采除外),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生产系统不完善,采区进(回) 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9.建设煤矿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压减安全设施设计的工程,或边建设边生产。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成立由煤炭、国土、公安、工商质监、电业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聘请地质、采煤、通风、机电等方面专家,对煤矿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灾害、重点隐患开展全面检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煤炭主体公司要组织企业内部各层级领导干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必须做到有方案,有总结,严防图形式、走过场。

(二)统筹安排,分类实施。12月9日起,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3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面停工停产,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的程序重新验收;列入2017年和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按照省、郑州市要求,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用品,电业部门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三)严格标准,严厉查处。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重点内容全面查处,对存在问题的煤矿,立即责令停产整顿。违法违规生产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严禁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对停工停产煤矿,采取巡查、夜查、暗访等形式,凡发现私自组织生产的,依法关闭。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挥高压震慑、警示教育作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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