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7781/2017-0000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袁庄乡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 文 号:袁政〔2017〕1号 | 成文日期:2017-01-23 | 发布日期:2017-01-30 |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袁庄乡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
现将新密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新密禁放字[2017]1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2017年1月23日
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规定及省、郑州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政府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禁放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
二、禁放时间及区域范围
(一)禁放时间:2017年1月18日起,全年禁放。
(二)禁放区域范围:新密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即:城区荥密路以东、王观路以西、郑登快速路以北、郑少高速以南。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辛绍河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姬贤杰、市政府副市长张宏杰、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军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常务副职)、监察局、安监局、综治办、工商质监局、卫计委、教体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交运局、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房管中心、园林绿化处、供销社、消防大队,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梁怀义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侯富军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禁放”日常工作,组织督导考核各成员单位“禁放”工作的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时讯等大造声势,宣传《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组织新闻记者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部署及各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二)市综治办负责组织巡防员、网格员、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各有关单位禁放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堵源截流工作;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配合市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案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五)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六)市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门店及零售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超经营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会同市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安监、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
(七)市卫计委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特殊区域内的禁放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烟花爆竹查禁工作,加强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协助市公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市供销社负责供销领域严格执行该《方案》;配合市安监部门依法吊销有关门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十)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生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加油站、加气站的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每天及时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十三)市房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开展“禁放”宣传教育,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市园林绿化处负责做好绿地、游园广场、公园的烟花爆竹禁放及宣传工作。
(十五)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参与春节禁放执勤;在各入城口设置“烟花爆竹禁放”标志牌,利用道路两侧广告栏、灯箱和电子屏幕开展不间断禁放宣传工作。
(十六)各街道办事处、禁放区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制定禁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并落实本辖区相关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及考核问责机制;组织辖区内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下沉人员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和查处有关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
1.制定详细宣传计划。一是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措施,在重点部位、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横幅、制作板报、发放宣传页。二是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三是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要在禁放区域的每一个社区、行政村各开辟一个禁放工作宣传专栏,悬挂不少于10条的禁放条幅。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要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禁放宣传工作,要持续不断进行宣传,掀起禁放宣传高潮,充分利用板报、标语、横幅、墙报、灯箱、电子屏、短信及微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宣传活动。一是在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居民楼院及物业小区门口等重要位置广泛张贴《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二是在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禁放宣传站,充分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三是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禁放烟花爆竹,使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禁放氛围。四是市电视台从即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前,在黄金时段播放禁放宣传内容,对公安机关查处的严重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3.实施举报有奖。市公安机关要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后,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
(二)层层落实责任
市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禁放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村(社区)签订禁放责任书,村(社区)要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签订禁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制止、劝阻燃放、多方取证、上报公安机关,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堵源截流
一是市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清查,打击非法购销烟花爆竹行为。二是市公安交警大队要加强城区主要入口的执勤力量,在执勤中把注意发现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避免和减少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三是市安监、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清查追缴,严肃处理。
(四)重点时段执勤
一是2017年1月27日19时至1月28日凌晨1时、1月28日早上6时至8时、2月11日19时至12日凌晨1时为重点控制时间,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网格工作人员、巡防队员、治安员、协管员,佩戴禁放监督员红袖标,分工包片,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楼院进行控制,保证每栋居民楼、每个重点部位都有执勤人员死看硬守。二是春节期间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在主要干道、次干道要增加执勤力量,延长巡逻时间,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依法严厉打击
一是市公安局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起到震慑作用。二是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市区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三是市安监局、工商质监局要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营业执照。四是市安监局强化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维护文明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为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要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辖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禁放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每天将禁放工作开展情况于当日下午17时前上报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向阳17603711152、刘伟峰17603711172,邮箱:xmlixiangyang@126.com)。
附件:1.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2.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附件1:
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一、坚决贯彻执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利国利民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民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灾害事故
七、移风易俗,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设文明城市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勤俭持家勤俭建国
十一、禁放区内违规携带、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
附件2:
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人民群众: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2015年12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春节将临,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荥密路以东、王观路以西、郑登快速路以北、郑少高速以南区域内,禁止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祝广大人民群众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17年1月18日
附件3: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豫政办〔2017〕7号)、《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及省、郑州市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严密防范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严格贯彻、落实、执行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要求,积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防死守,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禁得住”;
三、保证辖区禁放范围内做到“四无”,即:无销售烟花爆竹单位、无经营烟花爆竹网点、无运输烟花爆竹车辆、无燃放现象;
四、及时发现、劝阻、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