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73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2-14 | 发布日期:2017-02-14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新密环强决〔2017〕001号
当事人 | 名称: 郑州银河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914101831705615725(1-1)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 联系电话: 13849071609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魏大松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410126195805062515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7 年 2 月 11 日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7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锅炉 | 2 | 10顿 | 无锡太湖锅炉厂 | 王金河 | 银河公司院内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 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公章)
2017 年 2 月 14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