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47900/2017-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北林路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2-08 | 发布日期:2017-03-0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组)、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所在社区、村庄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大型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五)学校、网吧、医院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九)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65398912、电子邮件地址:XK2010@yahoo.com.cn。
第五条 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