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0875217/2017-00057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社会,救助,社会救助 | |
文 号:新密民字〔2017〕7号 | 成文日期:2017-03-10 | 发布日期:2017-03-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民政局
关于下拨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尖山管委会民政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精神,经局办公会研究,现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三)本行政区域内因重病或各类意外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困难家庭人员(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者)等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自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于特殊群体确因生活或其他困难需多次小额救助的,由乡镇、办事处制定相应发放办法负责发放,但同一家庭全年不得超过5000元,每次救助金额为300元以下(含300元)。
(一)已享受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特困人员救助或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因特殊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为300-500元(含500元);
(二) 已享受城乡低保、城市低收入、特困人员救助的对象,因患重大疾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或子女就学(不含择校生)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500-1000元(含1000元);
(三)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含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或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火灾、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以上(含1000元);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由资金发放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对于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可直接发放现金。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救助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就业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火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因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1、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额500元以下(含500元)或情况紧急的可简化审批手续。
2、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经核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简化审批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5号前将上月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报民政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核定、临时救助金发放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管理、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又要坚持“救急难”的工作原则。要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附:1、临时救助资金拨付表;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1
临时救助资金拨付表
单位 | 金额(万元) | 单位 | 金额(万元) |
尖山管委会 | 3 | 刘寨镇 | 4.5 |
米村镇 | 5 | 岳村镇 | 4 |
牛店镇 | 8 | 来集镇 | 6 |
平陌镇 | 5 | 城关镇 | 5 |
超化镇 | 5 | 新华路办事处 | 4 |
大隗镇 | 5 | 青屏街办事处 | 3 |
苟堂镇 | 4 | 矿区办事处 | 3.5 |
曲梁镇 | 6 | 合 计 | 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