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72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13 | 发布日期:2017-03-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新密环强决〔2017〕002号
当事人 | 名称: 新密市银利机制沙厂 营业执照号码: 410182000043920(1-1) 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新密市袁庄乡乱石坡村 联系电话: 13838127596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李朝飞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410182198702105337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7 年 3 月 4 日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20 日(时间从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1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冲击式破碎机 | 1 | 李战国 | 生产车间内 | ||||
筛分机 | 1 | 李战国 | 生产车间内 | ||||
传送带 | 6 | 李战国 | 生产车间内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 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公章)
2017 年 3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