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屏街街道办事处关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索 引 号:733879374/2017-0003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青屏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青政文〔2017〕24号成文日期:2017-03-13发布日期:2017-03-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青屏街街道办事处关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青屏街街道办事处

关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新密市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河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预﹝2016﹞317号)的要求,针对我单位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15年至今,我单位没有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未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我单位完全符合财政部对地方政府或其部门融资行为监管的下列相关政策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被审计或检查责任。

一、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承担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

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五、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2017年3月13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