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5619/2017-0003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畜牧局 | 关 键 词:通知,饲料兽药生产及养殖环节 | |
文 号:新密牧字〔2017〕15号 | 成文日期:2017-03-17 | 发布日期:2017-03-1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畜牧局关于开展饲料兽药生产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站,局相关科室、各执法中队:
根据《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开展预混剂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郑牧明〔2017〕6号)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饲料兽药生产及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饲料兽药生产及养殖环节使用集中整治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3月17日-4月16日
二、整治范围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兽药情况,重点检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同时生产的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1、非法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
2、违禁添加、超量添加、非法添加兽药的行为;
3、生产销售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过期及套用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填写生产记录,重点查看药物饲料添加剂购进及使用记录。
(二)兽药生产企业
1、擅自改变兽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生产行为;
2、不执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的行为;
3、非法添加禁用兽药及化合物和添加未经批准使用兽用抗菌药的行为;
4、不按规定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改变兽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行为;
5、无兽药批准文号生产兽药或生产“复方”兽药的行为;
6、是否按照《兽药生产质量规范》填写各种记录等,重点查看抗生素原料的购进、使用记录。
(三)养殖场(户)
1、使用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为;
3、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4、使用禁止添加的激素类药品、原料药、人用药的行为;
5、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
6、不按规定使用处方药,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用抗菌药的行为;
7、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填写各种记录,重点查看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使用记录。
四、检测抽检
每个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抽检3个以上不同产品,对养殖场(户)使用可疑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检,样品归集后送至郑州市畜牧局兽药饲料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工作要求
1、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由质管科和执法中队共同排查,兽药生产企业由兽医科和执法中队共同排查,养殖场(户)由防疫员和网格下沉人员共同排查。
2、各乡(镇)畜牧站、各相关科室、各执法中队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将此次集中整治活动落实到位。我局将成立两个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负责督导区域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情况及防疫员、网格下沉人员排查养殖场(户)发现违规情况的查处。
第一督导组:
组 长:李晓超
成 员:王宏亮、乔春晓、刘荣霞
东区执法中队人员
督导区域:岳村镇、白寨镇、曲梁镇、刘寨镇、大隗镇
苟堂镇、来集镇、新华路、矿区办事处
第二督导组:
组 长:张新宇
成 员:张永恒、赵君鹏、杨小燕、
西区执法中队人员
督导区域:米村镇、牛店镇、平陌镇、超化镇、袁庄乡、
城关镇、青屏、西大街、尖山风景区管委会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必有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每周五12点前将本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户)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集中整治的进展情况上报至畜牧局质管科。联系人:王宏亮 电话:56516079。
附件:1、兽药生产企业检查登记表
2、饲料生产企业检查登记表
3、养殖场(户)检查登记表
新密市畜牧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