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562/2017-0002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公安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3-20 | 发布日期:2017-03-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要求,新密交警在全市范围开展严查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清缴专项行动,凡是车辆有交通违法而未处理的,均在此次治理范围。
发生交通违法,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扣留车辆,从重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
对未开具处罚决定书的非现场交通违法,各地交警部门通过邮寄信函或电话通知、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成驾驶人在30内接受处理。
现场被交警查获后,执勤交警将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在依法扣留车辆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对因交通违法逾期未缴纳罚款情形进行梳理,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催告,对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密交警与新密人民法院联合,规范申请和执行程序,并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