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25842782/2017-0001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 键 词:通知,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文    号:新密建管〔2017〕13号成文日期:2017-03-13发布日期:2017-03-2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办事处村镇建设办公室,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及我市下发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13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郑州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根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按照强化生活污水治理意识、做好生活污水治理文章、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建设并重,坚持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并行,坚持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行并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坚持不懈推进我市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环境整洁的美好家园,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现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城区全部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8%以上,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划分

(一)开工建设城市西区洧水河污水处理厂

4月底前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及施工准备,5月中旬开工建设,日处理规模3万吨,2018年6月开始试运行。

牵头责任领导:陈俊峰

牵头责任单位:村镇科

责任单位:西大街办事处、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责 任 人:徐建伟、孙建敏、辛志龙

(二)开工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5月底前完成袁庄乡污水处理厂、刘寨镇污水处理厂、米村镇污水处理厂可研报告编制及施工准备,6月开工建设,日处理规模1万吨,2018年7月试运行;9月底前完成白寨镇污水处理厂、岳村镇污水处理厂选址及可研报告编制、施工准备,10月开工建设,日处理规模0.45万吨,2018年9月试运行。

牵头责任领导:陈俊峰

牵头责任单位:村镇科

责任单位:袁庄乡、刘寨镇、米村镇、白寨镇、岳村镇、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责 任 人:郑建设、范文平、王建辉、李建设、杨遂伟、孙建敏、辛志龙

(三)强力推进城区自然冲沟和泄洪沟整治

3月底前,按照“一沟一策”的原则,对城区岑路沟、惠沟、郭沟、梁沟、周垌沟、马鞍河沟等6道自然冲沟分别制定整治方案。4月中旬开工建设,年底完成总工程量的60%,2018年6月全部完成。

牵头责任领导:冯跃东

牵头责任单位:村镇科

责任单位: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责 任 人:孙建敏、田宁

(四)继续推进农村连片整治

已完成招投标,3月底前,排查有生活污水产生而未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或社区,列出计划,分步推进,完成41个社区、14个特色村、80%未拆迁及部分拆迁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作。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牵头责任领导:陈俊峰

牵头责任单位:村镇科

责任单位:超化镇、大隗镇、白寨镇、刘寨镇、来集镇、牛店镇、城关镇、平陌镇、米村镇、岳村镇、曲梁镇、苟堂镇、袁庄乡、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责 任 人:李新安、樊晓鹏、李建设、范文平、李保玉、刘建伟、杨玉超、刘建伟、王建辉、杨遂伟、周国军、卢浩然、郑建设、韩丽丽、孙建敏、陈国如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保障机制。成立以住建局局长陈铁建为组长,总工程师陈俊峰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为副组长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村镇科。办公室负责制定目标计划、督查考核及收集上报报表材料等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二)建立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制度。每月按时召开项目建设协调推进会,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进行统一研究,并提出处理、落实方案,推进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市污水治理防治办法工作要求,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工作目标进度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进度不达标,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上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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