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747445745/2017-0093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岳村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岳政〔2017〕17号成文日期:2017-03-29发布日期:2017-03-2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岳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直机关各有关部门:

  现将《岳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村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岳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和《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郑政办文〔2016〕3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新密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方案》(新密政办〔2016〕45号)和《新密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新密办〔2017〕7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分类实施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改造规范提升、污染综合治理,逐步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户)粪便综合利用率≥95%。

1.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严格按照《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新密政文〔2017〕32号)执行。

2.对禁养区没有关闭搬迁的羊场和限养区、适养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改造提升,并确保正常使用,达到防渗、防漏、防溢,不乱堆乱放,最终实现畜禽粪污有效综合利用、无污染、零排放,周围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确保畜禽粪便、污水实现资源化利用。

4.适养区内养殖场(户)要适当整合,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投入运行。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对未落实养殖废弃物消纳场所,或污染严重、不愿改造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二、治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综合治理主体责任。

3.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原则。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确保全市畜禽养殖总体规模控制在现有水平以内,只减不增。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专项治理。

三、治理措施

1.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各村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畜牧、环保部门做好跟踪指导服务。根据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污水和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进贮粪场后要用塑料薄膜或塑料棚布进行覆盖,减少气味散发和蚊蝇滋生。有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购置清粪车,及时清运粪便,不乱堆乱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要加强治污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污染物排放。

2.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分步实施”的方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强化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等种养结合政策宣传引导,培养养殖场户合作意识,建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治理模式。鼓励种植大户或土地流转大户与周边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收贮协议,督促引导养殖场(户)与种植户签订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消纳协议,落实废弃物消纳场所,协助养殖、种植业主建立粪肥订单消纳利益共同体,因地制宜推广“畜肥果”“畜肥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不断创新推广多种形式的种养结合模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农田分布及农肥需求情况,统筹选定2—3个畜禽粪污集中资源化利用示范点,采取堆积发酵或生产有机肥等方式推进粪污还田利用,实现有效的种养结合,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组织化和市场化运作。

3.规范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各村应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小区,鼓励养殖场(户)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健康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养殖用地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畜牧部门备案,接受市环保、畜牧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技术指导。

4.建立协查责任机制。各村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组干部分包,各村级防疫员包户协查机制。村级防疫员作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协查员,要加强日常检查督办,对辖区内养殖场(户)畜禽存栏、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和养殖场(户)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统计,掌握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户)情况并及时巡查上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不力,被督查组发现或群众举报,协查辖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场(户)有粪污偷排、未按规定处理;场区及周围环境卫生差;禁养限养区有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户);或工作不力出现其他问题的,每次扣发协查员工资500元,直至扣完。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村要完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包场到户,加强日常检查督办。环保部门对养殖场(户)的排污情况做到日常监管,确保各养殖场(户)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关停畜禽养殖场(户)的巡回监督检查防止反弹。其他相关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防疫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将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村和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迟缓、治理不到位的单位,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四、实施步骤

我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到2017年8月底结束,分为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25日—4月10日)

镇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4月11日—5月11日)

3月31日前各村开展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逐场(户)核实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养殖规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的粪污利用设施建设内容,逐养殖场(户)排出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节点,确定分包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5月12日—6月30日)

4月底前,各村要针对每个养殖场(户)制定具体的治理内容、治理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将治理方案报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5月31日前,各村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四)组织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7月31日)

由市督查考评办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治理回头看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建立长效机制,对完成治理工作或已停产的养殖场(户)逐场(户)巡查回访,按照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业的要求开展指导服务,查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情况、场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查看停产养殖场(户)是否有反弹。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

五、工作要求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建立村组干部和村级防疫员分包制度,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建立工作台账和协查机制,严防死守,确保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宣传教育。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养殖业主污染防治的环保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分工协作。镇农办要加强培训宣传,指导各村做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畜禽养殖污染违法案件。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4.建立例会汇报制度。实行周汇报、月推进制度,各村每周五15点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报至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一将上周进度上报市畜牧局。

5.严格责任追究。各村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对未按时报送相关资料、隐瞒不报或少报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违规新建养殖场(户)或拆除后死灰复燃的养殖场一个月内未制止、未报告的,治理工作不力或在治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的村和部门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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