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5842782/2017-0014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关 键 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 |
文 号:新密建管〔2017〕16号 | 成文日期:2017-03-29 | 发布日期:2017-03-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按《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本文件所称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由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的,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最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条 新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新密市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未约定结算办理时限的,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进行办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密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包括电子版)和工程概况;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
(六)工程款按合同支付的证明。
第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应由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结算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
第六条 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时限。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结算,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竣工结算,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则由相应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建设各方相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以保障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导致结算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九条 建设各方在竣工结算备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新密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要求
2.新密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3.工程概况
4.工程款支付证明
2017年3月29日
附件1
新密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资料要求
一、新密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填表)
1、建设单位:盖单位公章及本单位注册造价师资格印章。
2、造价咨询单位:盖咨询单位执业资格印章及本单位注册造价师资格章。
3、施工单位:盖单位公章及本单位注册造价师资格印章。
注:凡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只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二、法人委托书
三、结算成果文件及电子版
1、清单结算:
需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P103页第16.0.4条所规定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2、定额结算:
①封面,②编制说明,③取费表,④竣工结算汇总表,⑤结算书,⑥材差表,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结算成果文件电子版为计价软件版,并说明使用软件名称。
4、设计变更或签证变更单。
四、工程概况表(填表):附在编制说明后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
六、竣工结算备案工程款支付证明
1、建筑业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备案方公章);
2、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备案工程款支付证明(填表)。
七、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
注:备案资料整理完毕送新密市造价办审验;联系电话:0371—56155512
资料经审核合格后装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