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19/2017-0002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统计局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新密统文〔2017〕16号成文日期:2017-03-30发布日期:2017-04-0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密统文〔2017〕16号

 

 

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统计工作的最新动态,现就加强全市统计系统信息报送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强化信息意识

    信息工作是了解情况、掌握动态、把握全局的重要途径,是督促检查和反映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正确指导统计工作,科学进行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各科(室)、中心必须高度重视,强化信息工作意识,畅通信息渠道,延伸信息触角,切实把信息报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落实,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裴秋云同志任组长,各专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科(室)、中心要指定一名人员负责搜集和整理本科(室)、中心的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建立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中心直接抓,指定专人具体抓的信息工作机制,做到信息工作与统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三、明确信息内容

信息内容要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报送工作要重点围绕本单位、本专业在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成功经验、亮点工作、重大活动等开展,着重反映本单位、本专业的大事、要事,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在具体的报送内容上要突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具有典型意义、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对策建议;开展统计专业业务分析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重要信息等。

四、提高信息质量

信息的采编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要做好信息的捕捉收集、挖掘整理和提炼,增强信息的内涵和深度,做到主题鲜明、突出中心、抓住重点、关注热点、反映难点、文字精炼;反映情况全面客观,所用数据准确无误;专业分析表述清楚,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力争多出高质量、对领导决策有用的精品信息,提高上级部门对我市统计信息的采用率,最大限度地提升信息的综合利用价值。

五、把握信息时效

报送信息要注重时效性,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统计工作动态和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统计工作成效。对涉及全局性的政务信息、综合性活动信息、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要做到快速撰稿、快速传递、快速上报。对反映重要情况的重大紧急信息要做到当日报送。对涉及具体业务的工作信息或由局各科(室)、中心牵头组织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信息,坚持谁主办谁拟写和谁分管谁拟写的原则,由各科(室)、中心负责拟写,并于次日上报。

六、规范报送程序

报送信息坚持逐级负责、逐级审阅把关后上报。各科(室)、中心负责收集、筛选涉及本科(室)、中心的各类信息,并进行整理,形成初稿,分别经本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后,由科(室)、中心信息人员上挂局统计信息内网,同时将逐级审核签字的信息稿件上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具体内容将信息上报市委办、政府办、有关媒体单位及郑州市局统计内网。

对涉及全局的重要活动信息、重大情况报告信息以及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信息须经局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上报。

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经常性检查、过问、强调本科(室)、中心的信息编撰报送情况,认真审阅、把关信息员编撰的各类信息,切实提高信息质量,加大信息报送力度。

七、严格考核奖惩

明确目标任务。政务信息:办公室每月至少完成4篇,其他科(室)、中心至少完成1篇。统计信息及统计分析:每个专业每月至少1篇。专题报告及调研报告:每科室每季度至少完成1篇。同时按照要求完成《新密经济动态》、《统计年鉴》等资料整理和有关分析报告、资料的撰写工作。

健全考核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中心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采取量化方式进行统计、排名,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全年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严格落实奖惩。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量化记分,以报送信息数量、被采用情况和获得领导批示情况作为记分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各科(室)、中心报送信息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和年度评优依据。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中心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同时对漏报、迟报、报喜不报忧、隐匿不报和有意提供虚假信息的科(室)、中心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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