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10起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广告

索 引 号:005253533/2017-0034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违法广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食品药品,违法广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4-22发布日期:2017-04-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10起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广告

近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贵阳济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疗癣卡西甫散”、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制药厂生产的处方药“复方苯巴比妥溴化钠片”、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癫痫宁片”、山东润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洋参龟灵口服液”等4起药品广告,郑州弘德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贴”、武汉健康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烫熨治疗贴”、武汉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等3起医疗器械广告,证件持有人为郑州轩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轩生堂牌四怀糖脂安胶囊”、证件持有人为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红润牌真采口服液”、证件持有人为江门市蓬江区京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京仁堂牌人参海狗丸”等3起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等问题,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对上述违法广告和网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其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撤销其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文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广告的跟踪监测工作力度,一经发现,要依法采取撤销广告批准文号、责令产品暂停销售等措施,移送有关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涉嫌销售假劣产品的,应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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