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梁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05307722/2017-0003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通知,禁养区
文    号:曲政[2017]37号成文日期:2017-04-26发布日期:2017-04-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曲梁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曲梁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曲梁、美丽曲梁建设,根据《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号)、《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郑政办文〔2016〕37号)等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殖场(户)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17〕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市、新密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关闭搬迁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镇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村两委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设等手续,私搭乱建或违章建筑的必须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

 三、关闭搬迁范围

 新密市于2016年8月30日重新调整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具体到我镇。禁养区主要包括:

    1、全镇所有地表水体(包括:双洎河、溱河、王臣沟河、武河、赤涧水)周边200米的陆域。

    2、全镇集中供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取水井(尚庄3眼、河西2眼、牛角湾1眼、全庄2眼、沟刘1眼、牛集1眼、柿园1眼)外围50米的区域。

    3、轩辕丘历史遗迹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

   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及周边500米区域。

    6、曲梁镇镇区(包括下牛、庙朱)及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按照新密政文〔2017〕32号文件规定,对禁养区猪、牛、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根据各村禁养区划定及养殖场核查统计情况,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35家。

四、补助政策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郑政文〔2017〕21号、新密政文〔2017〕32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后给予经济补偿,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所需补助资金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按总评估价百分比进行补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新密市财政落实。为了评估的公正透明,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司,以市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的机构或公司进行评估。

(一)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按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清理的畜禽,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且在7月底前自愿关闭搬迁的,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7月底前完不成关闭搬迁的酌情扣减补偿资金;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7月底前没有完成关闭搬迁或有抵触情绪,不愿关闭搬迁拖延关闭时限的,必须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四)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五、工作目标 

各村必须在2017年8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5日—4月30日)。组织全镇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各村要召开辖区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统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间节点。对养殖场(户)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要逐户调查,逐项核实。需要给予补偿的,评估机构随行评估。

(二)深入宣传阶段(4月30日—5月10日)。各村要派人,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

(三)全面关停阶段(5月10日—9月30日)。各村全面启动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稳步推进。畜牧、环保、土地、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自5月10日起,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根据存栏畜禽情况,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所在村牵头,依法实施强制关闭。对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2家畜禽养殖场,7月底以前全部关闭搬迁完毕。其余33家养殖场(户),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搬迁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是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村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村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曲梁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畜牧、环保、国土、财政、规划、水务、林业、公安、审计、电业等部门和各村的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畜牧办,主要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日常工作。

(三)进一步厘清底数。各村牵头,镇畜牧、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和职责分工要求,开展全面的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分布、存在、证照情况,建立台账,整理造册,列出逐场户关闭或搬迁时间节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依法关闭搬迁提供基础和保障。

(四)建立长效机制。镇政府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分包人员。各村组干部也要分片包干,分包到户到人,实行四级联动,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网格分包优势,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附件:

1、曲梁镇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7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规模养殖场(2家)

3、8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33家)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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