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22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7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5-15发布日期:2017-05-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22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22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大隗镇铁匠沟村

法定代表人:龙松枝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发二车间、龙泉车间、鑫隆车间、永兴车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故,依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拾万元。(适用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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