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8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5-31 | 发布日期:2017-05-31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30号
被处罚单位: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超化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新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物质燃料储存场所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
2、罚款叁万元。(适用轻微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