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69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6-19 | 发布日期:2017-06-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35号
被处罚单位: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密市岳村镇岳村村6组
法定代表人:林艳生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新密市环境监测站分析结果报告单。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柒佰伍拾壹元。(适用严重的处罚标准)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