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86/2018-0004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政务,工作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7-23发布日期:2017-07-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新密农文〔2017〕36号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委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明电〔2017〕5号)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新密安[2017]13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决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三下降一杜绝”为目标,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发展主题和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主线,突出预防为主和标本兼治,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农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着力推动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更好发展,为建设现代农业打造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决定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王春芳任组长,副主任张国平任副组长,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信息交流等工作。

三、检查内容

自即日起至10月底,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植物生长的用药特点,加强农业投入品的源头管理,重点依法加强对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净化农资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二)蔬菜和水产品的检测与监管

每日做好上市蔬菜、水产品的检测、监督的基础上,要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食品安全大检查,努力做到对检查出的不合格蔬菜和水产品依法进行销毁处理。

   (三)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监管

   加强对各项目村沼气池的施工和沼气(池)户进料、出料、维护和维修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下池出料和维修维护,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对已完工的沼气池,要及时安装灶具及输气管路管件等配套设备,尽快投料使用,避免闲置沼气池引发安全事故。

   (四)积极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有效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检疫检查,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规,提高了全民的植物检疫意识,防止检疫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杜绝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市。

   (五)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措施、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建设长效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四、整治重点

   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检和监管力度。切实抓好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过量使用,严格限制高毒农药使用。宣传普及农业植物检疫基本知识,做好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检疫检查工作。加强对沼气池的安全施工和后期安全管护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逐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突出抓好重点农时农资打假行动,严肃查处制假售假、标签不合格等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添加物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有步骤、有计划的开展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质量。

 (三)发挥网格优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坚持条块融合,上下联动,确保各类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对跨部门或职责不清的隐患问题,采取联合执法进行处置。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因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作风不实、检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总结报送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同志作为大检查活动联系人,及时报送大检查进展情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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