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0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706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8-01发布日期:2017-08-0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0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0号

被处罚单位:新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杨砦村

法定代表人:赵希辉   职务: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1.你单位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未如实记载固体废物的数量、去向。此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2.你单位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废物经营情况。此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其中对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对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废物经营情况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整。均适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共计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印  章)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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