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2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070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8-16发布日期:2017-08-1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2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52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盈森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 刘俊华  职务: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万元。(适用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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