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我市将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索 引 号:005307562/2017-0008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新密市公安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8-18发布日期:2017-08-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警方提示]我市将全面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实工作



致新密市居民的一封信


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郑州市局的统一部署,即日起,新密市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若您的家中存在人员已故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您积极主动到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及时、准确为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普法课堂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民警提醒

居民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之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可凭死亡人员亲属签字的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民警提示

1、对不主动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告知程序或者公示程序后,派出所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注销户口。

2、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取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3、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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