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05307677/2017-0010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新密市平陌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其他,农村留守儿童
文    号:平发〔2017〕68号成文日期:2017-09-05发布日期:2017-09-0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9月6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创造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良好环境,根据《新密市委办公室、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新密办〔2017〕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二、职责分工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村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各村民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经费保障和督促检查等责任,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村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分类进行救助保护。村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其情感联系。

(三)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中心校和各学校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心校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其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会同派出所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开展关爱服务。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在充分发挥派出所、民政、教育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应积极发挥综治、卫计、司法、财政、水利、安全、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奖励、问责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总体安排予以部署和落实,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监督指导、摸底排查、教育关爱、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跟踪回访等关键环节和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派出所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民委员会要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派出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派出所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派出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民政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组  长:黄  尉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邵红亮  副镇长

    成  员:张伟博  党政办主任

            钱万杰  民政所长

            陈雪丽  妇联主任

            常英鸽  团委书记

            崔林娟  工会主席

            张永辉  派出所所长

          刘福清  中心校校长

            冯江涛  卫生院院长

            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全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召集由成员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推动各部门沟通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推进关爱保护工作落实。办公室设在镇民政所,由钱万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村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民政、派出所、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积极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 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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