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70875217/2017-00059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业务信息/临时救助 |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民政,社会救助 | |
| 文 号:新密民字〔2017〕67号 | 成文日期:2017-09-06 | 发布日期:2017-09-06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民政所:
为全面贯彻新密市脱贫攻坚抓持续整改促全面提升会议精神,进一步衔接好低保、扶贫两项制度,解决好贫困群众尤其是家中没有劳动力的贫困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提升民政行业扶贫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低保、临时救助两项惠民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民政所要与乡镇扶贫部门有效对接,逐村摸底,动态管理,建立台账,对辖区贫困户家庭情况全面掌握,并积极宣传民政救助政策。
二、要同扶贫部门结合,主动作为,逐户走访调查贫困群众。对于贫困户家庭中符合特困人员条件或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民政所应主动指导困难群众进行申请,并指导村级尽快完成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程序。有关乡(镇)、村两级审核程序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信息核对、审批等程序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于贫困户家庭中,发生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和《新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密民字〔2017〕42号)文件精神进行救助。
四、对于家庭成员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自身能力脱贫,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实施专项临时救助,确保贫困群众基本生活。
五、专项临时救助方式及标准。由乡镇(办)民政部门结合扶贫办,每季度初核实无劳动能力困难家庭上季度收入后,按救助后其家庭收入略高于扶贫线标准给予救助。
六、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在贫困户提出申请后,由乡级政府实行救助。对情况特殊的,市民政局可直接受理申请。
七、各乡镇应在每月25日前,将所救助贫困对象情况上报市民政局。
新密市民政局
2017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