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7-0016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01 | 发布日期:2017-09-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7]第003号
河南省锦堂盛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宏达路南综合楼1幢1单元1层A号
法定代表人:王木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4145767C(1-1)
我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对你单位因在机动车喷漆维修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的销售及维修,在机动车喷漆过程中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处理,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等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