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169631X/2017-0016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9-12 | 发布日期:2017-09-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环罚决字[2017]第004号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郑州市花园路148号(花园路与徐寨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白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8936X8
我单位于2017年6月22日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的销售和维修,在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机油壶、废机油滤芯(约0.03吨)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清理分类贮存,并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进行转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人:郑州市金水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户;账号:79930188000060739;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或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