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3533/2019-00139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国有经济
文    号:新密政文〔2017〕180号 成文日期:2017-09-14发布日期:2017-09-1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

 

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高效的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3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1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

第六条  新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

(三)市国资办负责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市住建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市国土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的监督;

(六)市卫计委负责医药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唯一的指定场所和服务平台,是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履行场内交易的组织、服务、办理及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纪委、检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纪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全市范围内下列交易事项作为第一批纳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产权交易(包括全部产权、部分产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和房屋、车辆、设备、物品、债权等);

(五)医药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六)其他交易类项目。按照“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视第一批规范整合交易的实施情况,再将其他项目类别逐步纳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核验、交易文件领取(发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性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公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七条 具体交易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公管办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时,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产权交易项目需采用拍卖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登记备案的拍卖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 采购人、招标人(业主或出让人)应当在项目进场交易前依照有关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和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进场交易证明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和价款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招标人、代理机构或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提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成交)通知书、进场交易证明书、产权交易鉴证报告、土地(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有关受理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备案或登记手续。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动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流程化管理”模式,把交易过程细化为“受理、组织、评审、见证”四个环节,平台运行管理中,实行“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交易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抽取、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的运行模式。以实现整合资源、方便群众、降低成本、便于监督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名参与交易的竞标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复印件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质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评标专家。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进场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在服务中,必须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其身份之便,从事损害双方权益的活动,不得索要财物,不得谋取非法收入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第七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法执纪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监督机制。

市公管办牵头组织协调纪委、检察、审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派驻人员代表所属单位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公管办负责对各相关职能监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公管委。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督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交易相关人,不得对潜在交易相关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可以向纪检监督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控告或检举,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公管办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对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或禁止其准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终止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共资源项目未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公共资源项目的;

(三)与竞标人串通、低价处置公共资源,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四)信息披露不真实、故意隐瞒公共资源瑕疵及其它问题,使竞标人不能履行中标合同行为的;

(五)擅自改变中标结果,并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项目在进场交易过程中,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其1至3年内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公开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标、串标的;

(二)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三)恶意压低评估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谋取中标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第四十五条 竞标人有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市场交易活动;

(二)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撤销成交确认书或者合同,从其他合格的竞标人中按排名先后另行确定中标人;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竞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3年内参与本市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

(一)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评委资格,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吊销其评委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年度内所评标计分被视为无效评分达二次者;

(三)被邀请为评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第四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省、郑州市直接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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