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62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102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7-10-17发布日期:2017-10-1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62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7]第062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新密康正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新密市袁庄乡靳沟村

法定代表人: 王治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增加一座喷漆设备(伸缩喷漆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笔录;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现场照片。

违法行为等级: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万元。(适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新密市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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