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能监察局行政执法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标准

(一)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1、本局各职能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节能执法监察,不得超越职权。

2、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节能执法监察。

3、实施节能执法监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对象合法

1、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年能耗量在5000-50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均是本局节能执法监察的对象。

2、对未发现节能违法嫌疑的单位,本局每年对其实施节能执法监察不得超过一次。

(三)实施节能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1、实施节能执法监察,应提前通知监察对象,告知节能监察局的名称、监察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监察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实施节能执法监察,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先向监察对象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

3、依法实施监察。查阅、审核、复制被监察单位的相关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经局负责人批准,就监察事项向被监察单位发出《节能监察通知书》;当场制作监察和询问笔录。

4、监察人员对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5、节能执法监察结束,监察人员应及时向局提交监察报告,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1)未发现节能违法行为的,作出《节能监察意见书》并送交监察对象;

(2)节能违法行为轻微的,向监察对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提出节能监察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3)节能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提出立案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将节能执法监察文书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对节能执法监察文书及相关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和管理保存。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各相关科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2、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节能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本中心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2、听证程序

(1)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

(五)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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