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监察准备
1、监察科长将监察任务统筹安排,分别落实到各监察室,或根据实际情况组成监察小组进行实施。
2、实施监察任务前,监察人员填写《日常监察工作安排表》,由监察科长审核批准。表内应注明被监察单位名称、监察内容、监察时间、监察组长和成员等。
3、监察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和任务要求制作《节能监察通知书》,并提前七日送达被监察单位,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监察的依据、监察时间、内容、方式、监察组组长和成员以及被监察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等。
二、节能监察实施
根据监察内容和实际情况的需要,主要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两种方式。
(一)书面监察
1、书面监察是指被监察单位按照规定的监察内容、时间及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监察人员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如对被监察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有疑问,或发现书面材料涉嫌隐瞒事实真相及有伪造、隐匿、篡改行为可能的,应依法对被监察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二)现场监察
1、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监察的依据、监察事项和被监察单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实施现场监察应当通知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监察人员应在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
3、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三、节能监察结果处理
1、通过现场监察,如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明确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采取相应改正的措施。
2、通过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立案。
3、需要立案办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监察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由监察科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并指定此案件的主办人,然后中心法制监督室对申请立案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逐级审批。
4、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复印的资料应注明其与原件一致,由提供者或单位逐页签名或盖章或加盖骑缝章。对于不便直接在证据上签章的,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制作证据清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在清单上签章。对不采取保全措施,事后可能灭失的资料,应实施登记保存或封存。
5、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展开调查和询问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对调查(询问)过程中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解释、陈述,以佐证事实。笔录必须由被调查(询问)人的阅后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6、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加以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说明所依据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监察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审核表》,上报案件相关材料,由监察科长签署意见后交中心法制监督室对案件全面审核。
8、法制监督室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的,所提出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的,经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同意后提交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进行全面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节能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人集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节能行政处罚
1、对案审会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应向被监察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节能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写明限期整改所依据法律法规、裁量标准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以及限期整改的具体期限。
2、监察人员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被监察单位进行复查。按照规定达到整改要求的,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没有按照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案审会的处理意见,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或没有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对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包括拟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的裁量阶次、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拟被处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中心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成立应予采纳。
5、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行为,需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或处以超过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73号政府令),应对被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6、听证由市工信委法制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7、经过陈述、申辩、听证,拟被处罚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对原行政处罚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后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重新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拟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理由、事实、证据不成立、听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的事实及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适用的裁量标准和阶次;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被处罚单位对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单位不可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市工信委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主体。节能监察中心配合市工信委负责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1、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察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批,经签发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人民法院。
七、结案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结案:
(1)按期限整改且已达到整改要求的;
(2)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4)被处罚单位虽未全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但确无力继续执行,经市工信委批准结案的。
2、监察人员制作填写《结案报告》,写明案由、查处经过、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分别由监察科长、法制监督室、中心分管主任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经批准后予以结案。
八、案卷整理、归档
1、案件结案后,监察人员要根据监察过程中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顺序,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认真填写案卷封面、目录,编写案卷页码,装订封底,形成完整的监察案卷。
2、监察人员将整理好的案卷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