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能改造或者不改造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未停止使用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停业整顿后仍未淘汰的或者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进行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处罚基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四条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因工作疏忽、过失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6万元(不含6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至8万元(不含8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罚款。

第五条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不满一年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且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两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罚款。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具有1项内容不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所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具有2项或2项以上内容不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至4万元(不含4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罚款。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但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没有达到要求,又没有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罚款。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但仍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重点用能单位经责令改正后,已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但仍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至2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罚款。

第九条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

处罚依据:《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和文件或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

处罚基准: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被监察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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