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533/2017-00305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扶贫,医疗救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19 | 发布日期:2017-12-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扶持对象及条件:享受新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新密市特困供养(五保供养)人员;享受新密市孤儿救助的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低收入家庭中的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
政策内容:1.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五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 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2 万元;(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五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 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2 万元;(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2 万元;(4)低收入家庭中的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 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办理程序:到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民政所核实后向市民政局提出报告。
办理单位及责任人:市民政局张志强
联系电话:6982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