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0875217/2018-00014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1-02 | 发布日期:2018-01-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贯彻落实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会同纪委、财政、审计、教育、农业、卫生、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体、卫生等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指导全市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贯彻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申报评残追烈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培训和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组织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七)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八)贯彻落实救灾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灾情核查、统计、评估、汇总、上报以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
(九)贯彻落实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艾滋病患者生活救助、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40%人员定期补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办法;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贯彻落实基层政权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跨乡镇、街道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工作。
(十二)贯彻行政区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乡镇、街道、村组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承办与接壤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乡镇、街道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四)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慈善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捐赠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政策,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贯彻落实收养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大力促进惠民殡葬政策落实;负责乡村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处建设和殡葬用品经营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处、经营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纪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殡葬违规行为。
(十九)贯彻落实婚姻法律、法规,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救助站管理建设工作;负责弃婴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二十)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协调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落实老龄政策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