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300/2018-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档案,资料,查询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1-05 | 发布日期:2018-01-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4 号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特制定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一、申请土地查询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档案室按规定开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受托人必须携带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授权书)。必须先由档案室主任审查,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如实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按照国定提交单位有关证明文件;
(三)土地登记查询申请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土地登记机关或其委托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四)查询人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不得在登记资料上圈点、画线、注记、涂改或折页;
(五)查询人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应按照国家保守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查询人非法使用查询结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经土地登记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土地登记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场所。
二、审查
1.申请查询的土地是否在本登记区内
2.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4.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对于不予受理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查询和登记签证
按照查询申请书上的申请条件检索查找土地登记结果或原始凭证,把查询结果提供给查询申请人,并按照查询人的要求对查询结果鉴证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