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8601968/2015-001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电子,电子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1-24 | 发布日期:2018-01-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人民群众以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办事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由上级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办事处自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办事处或者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三、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事处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信访人对办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