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30244/2018-0001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 关 键 词:公报,公示,公报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1 | 发布日期:2018-02-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双节”期间城区经营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区市容管理工作,为市民创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的“双节”市容环境,推进我市“三城联创”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经营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审批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审批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六、根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将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乱倒垃圾、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禁止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行政执法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查处,举报电话0371-69805848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密市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