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8-0025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2-02 | 发布日期:2018-02-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8〕016号
新密市白寨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陈少辉
登 记 号:PDY00012841018311C2201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白寨镇白寨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新密环限改〔2017〕0749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8〕007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听告字〔2018〕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