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3333/2018-0006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关 键 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4 | 发布日期:2018-02-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及其他)(共6项)
一、非市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第二款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放验线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核实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第四款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四、验线
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五、规划条件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