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司法局法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554/2018-00052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新密市司法局关 键 词:司法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6-08发布日期:2018-03-0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司法局法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过去制定的各项法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新密市司法局法制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017年6月8日                                                               

 

 

         

新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基层科工作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工作流程;

 (2)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处工作

 (1)公证处办证程序流程;

 (2)公证收费标准;

 (3)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和处理结果;

 (4)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法务科工作

 (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2)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

 (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结果;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 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6)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及标准;

 (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工作职责;

 (2)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3)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网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第二条 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条 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第四条 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落实审核主体。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要建立本系统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条 确定审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

 第三条 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主体资格、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

 第四条 细化审核程序。结合行政执法单位工作实际,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送审材料、审核方式、时限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密市司法局错案错证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和错证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和错证的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公证管理、社区矫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公证管理人员、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过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另行规定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

 (二)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应予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而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而予以办理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或本业务相关法规规定乱收费的;

 (五)对不应收费事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由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 由于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失误或者承办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改变、不采纳承办人意见或者对错案、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八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和处理,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由局纪检部门、法制科负责。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由局纪检部门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完毕。

   

 

  

 

新密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规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订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呈送局领导审查签发前送交局法制科审校。

 第五条 局各职能科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形成正式文稿前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送局法制科审查。

 第六条 局法制科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督: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局法制科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八条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科室提出,法制科审查,经局主要领导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九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的职能科室负责解释。

    

 

 

 

新密市司法局案件回访制度

 

 一、案件回访分“信访”、“人访”、和“查访”三种形式进行。“信访”给案件当事人发信了解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情况;“人访”与案件当事人见面,直接了解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情况;“查访”直接调阅法律服务人员办结的案卷,或根据社会各界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反映,有针对性的了解情况。

 二、案件回访由局法制科负责实施,定期向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汇报案件回访情况。

 三、法制科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办理情况,对于违背组织原则、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各业务部门要主动配合法制科搞好案件回访工作。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要自觉接受回访工作的调查和询问,对配合不力,无故推诿扯皮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理。

 五、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较严重的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法制科依法对各司法所、局各部门、各律师事务、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 司法局法制科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是:

 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3、审查备案和调阅抽查各单位、各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

 4、调阅抽查各单位、各部门各类行政处罚案卷,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建议,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及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或处罚不当的问题;

 5、协调处理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问题;

 6、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7、协调有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8、负责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报表工作;

 9、承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部署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一般程序进行执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经司法局法制科审核后,由行政执法部门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其程序按《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调阅抽查行政处罚案卷,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及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问题时,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对各种渠道反映的认为行政处罚在依据、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违法或者不当的案件,由司法局法制科会同纪检部门了解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又属于本机关有权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受理或者负责移送,并督促有直接监督权力的机关办理;

 3、对于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诉和举报。

 第八条 司法局法制科对举报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案件来源渠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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