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司法局错案错证责任追究制

索 引 号:005307554/2018-00049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承诺事项/责任追究
发布机构:新密市司法局关 键 词:承诺事项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6-08发布日期:2018-03-0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司法局错案错证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和错证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错案和错证的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公证管理、社区矫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服务管理、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公证管理人员、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过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范围,另行规定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

 (二)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应予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而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手续而予以办理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或本业务相关法规规定乱收费的;

 (五)对不应收费事项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由错案或者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造成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 由于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失误或者承办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改变、不采纳承办人意见或者对错案、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八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和处理,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由局纪检部门、法制科负责。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错案或者执法过错的,由局纪检部门自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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