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3333/2018-0006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关 键 词:规划,行政执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4-29 | 发布日期:2018-03-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款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9)《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 受委托执法组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