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4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 |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档案,借阅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三、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四、借阅档案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和拍照原文。
五、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六、档案员有责任检查借阅者归还的档案,了解保管情况和利用效果。借阅人员有义务介绍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