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制度

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4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档案,借阅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06发布日期:2018-03-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借阅制度

一、凡查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后直接面还保管人员。 

二、外单位借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借出室外。 

三、查阅档案资料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划线、圈注、涂改、污损、拆页和拆卷。 

四、借阅档案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抄录、复印和拍照原文。

五、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室外,如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但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

六、档案员有责任检查借阅者归还的档案,了解保管情况和利用效果。借阅人员有义务介绍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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