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索 引 号:719149834/2018-0004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档案/档案管理
发布机构: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档案,移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3-06发布日期:2018-03-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档案移交制度档案移交制度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室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材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统战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六、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七、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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