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3333/2018-0007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关 键 词: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03-06 | 发布日期:2018-03-0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分为二十年。